关于被盗、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

2017-12-17 16:29:00
adm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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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
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0

为方便纳税人,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、丢失时必须统一在《中国税务报》上刊登“遗失声明”的规定。
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、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 1995 292 号)同时废止。

特此公告。

国家税务总局

2016 7 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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