涉及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会计科目
- 2017-11-18 09:50:00
- admin 原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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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进项税 额 的前提条件,但是,并非取得了 增值税 专用发票就能够抵扣进项税额,以下几个会计科目涉及的进项税额就不允许抵扣。
一、应付职工薪酬 - 应付福利费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十条明确,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项目、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,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二、管理费用 - 业务招待费
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 ( 财税【 2016 】 36 号,以下简称财税【 2016 】 36 号文 ) ,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、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,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: (1)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项目、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。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、不动产,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 ( 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) 、不动产。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。
因此,公司业务招待费的餐饮、旅游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“应交税费 - 应交增值税 - 进项税额转出”。
三、固定资产 - 房屋、建筑屋、土地使用权
职工宿舍、食堂、活动室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十条规定,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项目、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,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因此,为本公司职工福利取得或建设的固定资产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不可以作进项抵扣,公司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 “应交税费 - 应交增值税 - 进项税额转出”。
但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条例第十条第 ( 一 ) 项所称购进货物,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( 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 ) 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 ( 以下简称免税 ) 项目、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。
因此,如果房屋、建筑物是职工福利与公司经营混用,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全额抵扣的。
四、营业外支出 - 非正常损失
财税【 2016 】 36 号文规定,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、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,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:
……
(2)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,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。
(3)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( 不包括固定资产 ) 、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。
(4)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,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、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。
(5)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、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。
因此,公司已将“待处理 财产损益”认定为“营业外支出 - 非正常损失”时,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,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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